为了保障石油、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,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、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(以下简称管道)的保护工作。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营、维护和废弃等各个环节。
二、基本原则
1. 安全第一原则:在管道的设计、施工、运营过程中,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,确保管道的安全性。
2. 综合治理原则:通过政府主导、企业参与、社会监督的方式,形成多方合力共同保护管道安全。
3. 预防为主原则: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,防止事故发生,减少损失。
三、责任主体
1. 管道企业:作为管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,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,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,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。
2. 政府部门:负责监督指导管道保护工作的开展,协调解决跨区域的重大问题。
3. 社会公众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,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。
四、具体措施
1. 规划阶段: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石油天然气管道布局需求,预留必要空间;同时加强对新建项目选址审查力度,避免与现有管道发生冲突。
2. 建设阶段: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,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;对于穿越河流、铁路等特殊地段还需特别注意采取相应防护措施。
3. 运营阶段: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,实现对管道状态实时监控;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理。
4. 废弃处置:对于不再使用的老旧管道,在拆除前必须经过专业评估确认无污染风险后方可实施操作。
五、法律责任
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将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形式。特别是那些故意破坏或者盗窃管道设施者,一经查实必将受到严厉制裁!
六、附则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说明。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,为促进我国能源事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