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国际法的框架下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, 简称UNCLOS)是规范各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。该公约详细规定了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的权利与义务。对于那些位于远离大陆的远洋小岛而言,它们所能拥有的领海面积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。
根据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一个远洋小岛可以主张的最大领海范围为自基线起向外延伸至12海里。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岛屿,无论其大小或地理位置如何。这意味着即使是一个非常小的远洋岛屿,只要它符合岛屿的定义——即自然形成的陆地,并且在高潮时仍高于水面,则该岛屿有权拥有自己的领海区域。
此外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还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小岛享有更广泛的海洋权益。例如,如果某个小岛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者经济生活的能力,则该岛屿还可以进一步划设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,在这种情况下,专属经济区内并非完全属于该岛屿主权范围内,而是由相关国家行使特定管理权。
因此,从理论上讲,一个远洋小岛最大能够拥有的领海面积约为452平方千米左右(基于平均每个海里约等于3.4平方千米计算)。当然,在实际操作中,具体面积还需结合岛屿的实际形状、位置以及周边海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。
总之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为处理涉及岛屿主权及海洋权益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。对于远洋小岛而言,尽管它们的地理条件可能限制了其发展潜力,但凭借公约赋予的权利,这些岛屿仍然可以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