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国际法的框架下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, 简称UNCLOS)为各国划定海洋权益提供了详尽的法律依据。根据这一公约,远洋小岛作为具有自然形成的陆地部分,并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地理特征,其主权拥有者可以享有特定的海洋权益。
具体而言,一个远洋小岛最多可以拥有12海里的领海范围。领海是从该岛屿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,在此范围内,岛屿主权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,包括资源开发权、环境保护权以及安全维护权等。此外,基于该岛屿还可能进一步扩展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(Exclusive Economic Zone, EEZ),在这片区域内,岛屿主权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勘探、开发、养护和管理的特权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权益的享受并非绝对,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。例如,该岛屿必须是自然形成且具备一定的生态与经济承载能力;若岛屿无人居住或缺乏持续的人类活动,则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的海洋权益。因此,对于远洋小岛而言,如何合理利用其地理位置优势,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,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议题之一。
综上所述,依据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一个远洋小岛理论上可以拥有至多12海里的领海面积。然而,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,确保各项权益合法合规地得以实现。